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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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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广州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大厦1602
  • 姓名: 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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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广州芳村区房产纠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3-01-18
  • 阅读量:95
  • 价格:5.00 元/5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5.00 5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  
  • 关键词: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可采用哪些方式处理

    供应广州芳村区房产纠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良好状王律师团队手机: Q (邹律师) (丁助理)q固话:020—8730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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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可采用哪些方式处理
      律师回答:
      **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并解除抵押后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双方的买卖合同生效。
      *二种处理方式双方先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说明待房屋办理完毕产权证具备过户条件后双方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种处理方式是转让卖方原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三人,被拆迁人请求**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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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大厦1602,联系人是邹强。 主要经营广州**婚姻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